(2017)鲁083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月芝与高建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芝,高建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99号原告:刘月芝,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建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玉霞,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月芝与被告高建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刘月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月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刘月芝负担。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