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思胜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胜,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615号原告:王思胜,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21892993Y。法定代表人:卜庆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胜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思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思胜承担。审 判 长 王培霞审 判 员 司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家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