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5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324号之二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7元,由原告负担5353.50元,退回原告5353.50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