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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军与桑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桑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50号原告:姜军,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艳波,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坪桥。本院在审理姜军与桑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姜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军撤回对被告桑艳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军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童 欢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