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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饶波、胡建中与刘超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波,胡建中,刘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饶波。申请执行人胡建中。被执行人:刘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波、胡建中与被执行人刘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7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