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饶波、胡建中与刘超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波,胡建中,刘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饶波。申请执行人胡建中。被执行人:刘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波、胡建中与被执行人刘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7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