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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条萍申请执行鲍吉林、张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条萍,鲍吉林,张美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条萍,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鲍吉林(曾用名鲍云林),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张美分(芬),女,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蒋条萍申请执行鲍吉林、张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条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鲍吉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条萍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止的利息2160元,2017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由被执行人张美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02元。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1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鲍吉林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588**奥迪牌汽车。该车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