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朱英与淮南市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淮南市不动产登记局,杨敏功,杨须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89号原告:朱英,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5048-4。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第三人:杨敏功,男,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三人:杨须宏,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英与被告淮南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杨敏功、杨须宏房地产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原告朱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英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