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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254号之二十九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牛黎明申请执行尹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黎明,尹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254号之二十九申请执行人牛黎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尹新菊,女,汉族,住遂平县。牛黎明申请执行尹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尹新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新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新菊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065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