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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海泉与仁寿县文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泉,仁寿县文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402行初98号原告李海泉,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法定代表人朱刚,镇长。委托代理人何云,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泉诉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一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泉撤回对被告仁寿县文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泉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姚晓莉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