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钱瑞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欧阳定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瑞新,欧阳定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251号原告:钱瑞新,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定兰,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欣,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钱瑞新诉被告欧阳定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钱瑞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瑞新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