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孙夫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孙夫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责人:赵良杰,行长。��定代表人:周书育,该银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乾,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夫成,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诉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原四平市金诚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孙夫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孙夫成通过二审庭审得知,该诉讼中涉及返还的房屋产权在房屋产权机关保管,本次诉讼并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为从根本上解除���屋他项权利登记问题,准备另行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夫成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夫成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孙夫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