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冬春、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春,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冬春,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高海峰,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李冬春与被执行人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海峰名下有两个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但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土地、车辆、证劵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及受理费共计5558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芳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