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扬发与林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发,林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963号原告:陈扬发,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根生,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扬发与被告林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扬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安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根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扬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根生偿付陈扬发尚欠货款46,33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根生承担。事实与理由:林根生曾多次向陈扬发购买茶叶,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进行结算,林根生尚欠陈扬发茶叶款46,330元。当日由林根生立下一张《欠条》给陈扬发收执,后经陈扬发向林根生催讨未果。林根生未作答辩。陈扬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陈扬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林根生尚欠陈扬发货款46,33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林根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陈扬发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林根生向陈扬发购买茶叶,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进行结算,林根生尚欠陈扬发货款46,330元。林根生出具一份《欠条》交由陈扬发收执。经陈扬发向林根生催讨,林根生至今未偿还该货款。本院认为,林根生向陈扬发购买茶叶,双方建立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林根生尚欠陈扬发货款46,330元至今未能偿付,系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偿付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陈扬发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根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根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扬发货款46,3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被告林根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进水人民陪审员 林和良人民陪审员 李文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凤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结账凭证、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结账凭证、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结账凭证、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