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靓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靓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朝华,李玉香,张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重庆靓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张朝华,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李玉香,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张亭勇,男,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重庆靓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朝华、李玉香、张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向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