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云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云云,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长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云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云云暂住在被害人黄某及妻子冯仁燕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龙坦村D15-A3××的住处,2017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薛云云在该出租房二楼卧室内窃取被害人黄某的黄金戒指1枚,后将该戒指藏匿在该出租房一楼卫生间天花板上。同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报警。经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薛云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在现场找到被藏匿的戒指,现该戒指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39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云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质量保证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协查函、户籍证明、证人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云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薛云云判处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云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王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