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390号申请人于某1,男,住所地青岛市。被申请人于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岛市。申请人于某1与被申请人于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某1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曹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