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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汤雪申请执行王凤久、杨玉凤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雪,王凤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汤雪,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凤久,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杨玉凤,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汤雪申请执行王凤久、杨玉凤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王凤久、杨玉凤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的房屋(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王凤久、杨玉凤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凤久、杨玉凤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凤久、杨玉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