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长尧与赵本国、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尧,赵本国,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郭道安,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4519号原告:潘长尧,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晓天,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赵本国,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翁敏,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傅爱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磊,公司员工。被告:郭道安,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管克军,公司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李从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军,公司员工。原告潘长尧诉被告郭道安、赵本国、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畅运输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运输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六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长尧特别授权代理人卢晓天,被告郭道安,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贾军,渤海六安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国、和畅运输公司、惠民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长尧诉称:2017年5月19日15时5分,被告赵本国驾驶皖N×××××号货车,沿X0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KM+700M处,遇迎面来车向右避让时与同方向被告郭道安驾驶的皖N×××××号中型客车发生碰擦,致皖N×××××号中型客车车辆向右侧驶出道路,导致被告郭道安及皖N×××××号中型客车乘员潘长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赵本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道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赵本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渤海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郭道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投保了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后变更为104671.7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本国未作答辩。被告和畅运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渤海六安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诉请的部分金额过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郭道安辩称:我交押金3000元,具体使用情况不清。被告惠民运输公司未做答辩。被告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辩称:同被告渤海六安支公司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六组证据:1.六安市交警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3.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医药费、伤残鉴定费发票;5.原告身份证、单位证明、工资表、集资建房合同、居住证明;6.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被告郭道安质证意见:没有意见发表。被告渤海六安支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可以看出肇事车辆皖N×××××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本案有多名伤者,交强险应予预留份额;证据2无异议;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及三期保留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庭后待汇报后答复;证据4医药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具体请求法庭核定,鉴定费、评估费不承担;证据5身份证、单位证明、工资表三性有异议,原告方未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其收入也超3500元/月,应提供纳税证明,集资建房合同中乙方为潘亮,系原告的儿子,此份合同与原告无关联性;证据6无异议。被告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质证意见:同渤海六安支公司质证意见。被告郭道安、渤海六安支公司、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均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5时5分,被告赵本国驾驶皖N×××××号货车,沿X0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KM+700M处,遇迎面来车向右避让时与同方向被告郭道安驾驶的皖N×××××号客车发生碰撞,致皖N×××××号客车车辆右前侧驶出道路,造成郭道安及皖N×××××号客车乘员原告潘长尧等七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6月7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出具六公交认字[2017]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本国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避让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在施工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郭道安驾驶机动车在施工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潘长尧等六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住六安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5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1.自动出院,加强营养,加强护理2.建议三月3.出院后每2周我科复查;4.我科随访。以上原告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9523.71元(被告郭道安垫付545.33元)。2017年9月10日,经原告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2017]临鉴字第XXXX号《关于对潘长尧的伤残评定意见书》,意见为:1.潘长尧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小梁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腔及髌囊积液,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导致右膝功能丧失25%以上符合“道标”十级伤残;2.三期评定为: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为此,原告支付伤残鉴定费1850元。另查明:被告赵本国驾驶的皖N×××××号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和畅运输公司,该车辆以和畅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渤海六安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被告郭道安驾驶的皖N×××××号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惠民运输公司,该车辆以惠民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投保有19座每座40万元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2017年7月3日,六安市大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单位证明》:潘长尧于2015年11月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在我单位工作,从事工作为操作工,月工资收入4000元左右,交通事故后工资已全部停发。同时,该公司出具《员工工资表》显示潘长尧月收入4080元;2017年6月18日,六安天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居住证明》:潘长尧于2016年1月至交通事故发生时长期居住在六安市金安区天成颐和家园小区7栋3单元305室。该房屋系原告潘长尧同上户籍的儿子潘亮单位集资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赵本国、郭道安驾驶机动车辆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致原告潘长尧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赵本国、郭道安分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本国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和畅运输公司应对赵本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道安的车辆辆登记所有人惠民运输公司应对郭道安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本国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渤海六安支公司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郭道安驾驶的车辆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应对车上人员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原告工作、居住在六安,并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本起事故其他伤者适用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提出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损失有鉴定机构鉴定且被告方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标准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本院酌定;交通费亦由本院酌定;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有收费单位出具的票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核定原告潘长尧的损失为:医药费952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误工费15960元(120天×133元/天)、护理费10926元(90天×121.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102021.71元,由渤海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3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内赔偿4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59021.71元,由渤海六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替代赔偿70%即41315.2元,另30%即17706.51元由英大泰和六安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替代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长尧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长尧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40000元。合计43000元(含被告郭道安垫付医疗费545.33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长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1315.2元。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长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7706.51元。四、驳回原告潘长尧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鉴定费185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赵本国、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由被告郭道安、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