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春丽与阳江市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阳江市中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472号原告:刘春丽,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鸳鸯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66338245X9。法定代表人:林柏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春丽与被告阳江市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春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恭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