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740号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郎坤德泽园三区5号商业楼4楼。法定代表人:黄朝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南新村16幢2号。法定代表人:陶新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11348.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师国用(2012)121002509工业用地使用权手续;二、查封、冻结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11348.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