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伟与朱尚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朱尚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786号原告:庞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尚前,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庞伟诉被告朱尚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庞伟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经出庭通知书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庞伟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