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运行申请执行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行,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行,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松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法定代表人向阳,系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李运行申请执行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字(2016)第52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120779.75元及执行费1712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盘县兴业大酒店”项目建设工程中有债权未支付,现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运行申请执行的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字(2016)第528号仲裁裁决书第二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