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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被告王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王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3003号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负责人曹文英。被告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被告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