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覃大平;欧宏辉;杨金娥;郑贵东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覃大平,欧宏辉,杨金娥,郑贵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6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区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紫舞中路**号。负责人:刘社忠,行长。被告:覃大平,男,196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6********,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凉水井村凉水井组。被告:欧宏辉,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8********,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桑木村老屋组。被告:杨金娥,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2********,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桑木村老屋组。被告:郑贵东,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2********,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杨坳村***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告覃大平、欧宏辉、杨金娥、郑贵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月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