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3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文龙与陕西省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龙,陕西省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3117-2号原告曾文龙,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汉滨区,现住安康市白河县。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田,该公司执行董事。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张沟桥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龙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龙于2017年10月9日以已与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并且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曾文龙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