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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覃某某等六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秦某1,秦某2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18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2012年4月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男,2011年1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2年5月31日曾因犯抢夺罪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3年4月1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1,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2014年5月19日曾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4年7月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1,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2012年9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0日,于2012年9月27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2,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因本案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秦某1、秦某2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秦某2、秦某1、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驱车来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人经密谋商量在坪山抢金项链后,廖某某、覃某某、廖某1、秦某2、秦某1去到某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秦某某负责开车接应。秦某2带着廖某1等人踩点后,廖某1觉得监控设备多不合适作案,就先行回到秦某某驾驶的车上,其余四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到晚上21时许,廖某某、覃某某、秦某2、秦某1四人在某广场发现被害人程某1佩戴着金项链,就尾随其走到某社区金碧路某瓦房院子门口时,秦某1喊了一句“阿姨”分散了程某1的注意力后,廖某某从后抱住程某1并控制住其双臂,覃某某上前去抢程某1佩戴在颈部的一条黄金项链,秦某1和秦某2分别站在旁边协助控制和望风,抢得手后四人迅速跑上秦某某、廖某1接应的车辆逃离,当日逃到东莞后由覃某某等人将抢得的项链联系销赃卖得2000多元,秦某2和秦某1每人分得500元赃款,秦某某得到100元钱用于给车加油。因无追回实物,价格认证部门无法认定程某1被抢财物的价格。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案发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秦某1、秦某2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168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1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廖某1、秦某2、秦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1、秦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承认控罪。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覃某某4人去做这个事情其不知道,他们叫其开车在路边等,其等到他们后开车去东莞,后覃某某给了其100元加油,其承认控罪。被告人廖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他们4人是去做什么,他们让秦某某开车停在路边等,其和秦某某坐在车上,等几个小时后他们4人跑上车,上车后覃某某说抢了一条项链,大家一起回东莞。后项链由覃某某拿去卖,其没有分的赃款,后6人一起吃宵夜,由覃某某买单。其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秦某2、秦某1、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驱车来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人商量在坪山抢金项链后,廖某某、覃某某、廖某1、秦某2、秦某1去到某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秦某某负责开车接应后廖某1回到车上等。到晚上21时许,廖某某、覃某某、秦某2、秦某1四人在某广场发现被害人程某1佩戴着金项链,就尾随其走到某社区金碧路某瓦房院子门口时,秦某1喊了一句“阿姨”分散了程某1的注意力后,廖某某从后抱住程某1并控制住其双臂,覃某某上前去抢程某1佩戴在颈部的一条黄金项链,秦某1和秦某2分别站在旁边协助控制和望风,抢得手后四人迅速跑上秦某某、廖某1接应的车辆逃离,当日逃到东莞后由覃某某等人将抢得的项链联系销赃卖得2000多元,秦某2、秦某1、覃某某、廖某某每人分得500元赃款,秦某某得到100元钱加油。因无追回实物,价格认证部门无法认定程某1被抢财物的价格。另查,被告人秦某2于2016年12月20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马坪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名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及截图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某、廖某1、秦某1、秦某2合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廖某1关于不知情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秦某1、秦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某某、廖某1其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廖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廖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秦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秦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川人民陪审员  赵惠玲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梓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