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佑明、许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佑明,许晓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981号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欧佑明。被告许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佑明、许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佑明、许晓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欧佑明、许晓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佑明、许晓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后收取248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