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771孙德鹏与刘桂珍、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鹏,刘桂珍,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771号原告:孙德鹏,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珍,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丽娟,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鹏诉被告刘桂珍、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锦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