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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9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胜利、韩玉娥与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利,韩玉娥,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利,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娥,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公路八号项目服务中心2楼206室。法定代表人徐同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雨,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上诉人张胜利、韩玉娥与上诉人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胜利、上诉人韩玉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胜利、韩玉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对上诉人张胜利、韩玉娥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上诉人张胜利、韩玉娥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张胜利、韩玉娥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张胜利、上诉人韩玉娥承担50元;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西安德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