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鹏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鹏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0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鹏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北路466号。法定代表人:吕月珍,董事长。原告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鹏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鹏宏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323384.94元,未实现债权371604.06元及利息损失。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设有高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0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