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小红与鲁闪闪、刘霞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红,鲁闪闪,刘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范小红,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闪闪,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霞锋,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小红与被执行人鲁闪闪、刘霞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霞锋、鲁闪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闪闪、刘霞锋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