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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松与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67811。负责人:周亮,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张松与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