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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仲谋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谋,张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谋,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理人姜海燕,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关于张仲谋与张铁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铁军名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铁军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于2017年6月23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铁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仲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