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国伟与吴保成、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伟,吴保成,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80号原告:崔国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马青云、吴玉佩,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吴保成,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玉玲,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崔国伟诉被告吴保成、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国伟于2017年9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国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国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国伟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新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