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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国伟与吴保成、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伟,吴保成,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80号原告:崔国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马青云、吴玉佩,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吴保成,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玉玲,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崔国伟诉被告吴保成、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国伟于2017年9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国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国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国伟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新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