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郭丽慧与郭雪峰、李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慧,郭雪峰,李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5285号原告:郭丽慧,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城县。被告:郭雪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颖,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丽慧与被告郭雪峰、李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雪峰、李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丽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人民币4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曾为二被告担保向赵晓龙借款,二被告未及时还款,赵晓龙起诉后,宁城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工资48000元,二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人民币4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止。被告郭雪峰、李颖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8日,二被告向赵晓龙借款250000元,原告及李敏提供担保,因二被告未及时还款,赵晓龙提起诉讼后,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扣划原告工资48000元。2016年11月21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48000元的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的民事调解书、借据、扣划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二被告做为借款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二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做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履行完担保责任后,使得二被告的债权消灭,因二被告不能及时给付原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7年8月24日起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雪峰、李颖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郭丽慧人民币48000元并自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金48000元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费44元,合计544元,由被告郭雪峰、李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建宇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单亚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