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杨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杨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605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男,1975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居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史华龙,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居住阳泉市郊区。被告杨先萍,女,1962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杨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