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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欢与杨毓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欢,杨毓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欢,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西苑新村**栋*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郑欢之妻),女,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西苑新村**栋*单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毓军,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白佛阁居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欢因与被上诉人杨毓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杨毓军是否侵害了郑欢的合伙人合法权益未予审查,对于郑欢与杨毓军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情况没有查明,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缺乏合作基础,不应再判决继续履行入股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国银审 判 员  喻译婵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