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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永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永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5506号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3号楼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943744。法定代表人:李学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国,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开建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程雅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