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茂根、钱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茂根,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277号起诉人:孟茂根,女,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起诉人:钱华,女,1980年1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2017年9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孟茂根、钱华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委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重新为钱明星及起诉人给安置房指标一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茂根、钱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彩虹审判员 杨军梅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