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与魏应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魏应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9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段家堡乡官地村。法定代表人陈友茂,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应弟,男,1962年5月5日,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协商处理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2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俊玲审判员李妍审判员张胜利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