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折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安安、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风琴,姬安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折风琴,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4********。被执行人姬安安,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安定镇安定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金鹏程驾校门口木材厂。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0********。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北路*号。负责人:吴法太,该公司总经理。折风琴申请执行姬安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44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折风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折风琴以被执行人姬安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向其,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姬安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4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