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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文谦、李小娇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文谦,李小娇,陈伟巍,楼锦云,楼明贵,浙江卓亚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明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254号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80号人民银行九楼。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华威,周红云,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楼文谦,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小娇,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伟巍,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锦云,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明贵,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卓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娇。被告:义乌市明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楼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文谦、李小娇、陈伟巍、楼锦云、楼明贵、浙江卓亚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明尚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