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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淮水与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淮水,田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5民初540号原告:申淮水,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民,系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江,男,成年人,汉族,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淮水与被告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淮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淮水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淮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申淮水负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