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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兴木申请执行魏青华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木,魏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魏兴木,男,193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魏青华,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人魏兴木与被执行人魏青华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魏青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青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