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存款与刘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款,刘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379号原告:王存款,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徐星(实习律师),系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州,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款诉被告刘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