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3,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4,女,汉族,住荣成市可林东区。被执行人王某5,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6,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某7,男,汉族,住,空军中尉。被执行人单某,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单某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登记在王广财名下,位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古格村[荣集建(X)字第XXX号]房屋产权归王某1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97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