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鹏鹄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鹏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财丰经济文化有限公司,范海鸿,叶娟,段黎明,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79635-5。负责人:曾坚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鹏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6162-8。法定代表人:徐新魁。被执行人:江西省财丰经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9号气象大楼1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9965-0。法定代表人:段黎明。被执行人:范海鸿,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叶娟,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段黎明,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陈婷,女,1983年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鹏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财丰经济文化有限公司、范海鸿、叶娟、段黎明、陈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鹏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财丰经济文化有限公司、范海鸿、叶娟、段黎明、陈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海鸿名下位于南昌县金沙二路271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26栋一单元201室和被执行人叶娟名下位于景德镇市城区新厂东路景翰文城3栋6至7层601-701复式的共两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志清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