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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339赵恒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经济合作社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恒,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恒,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夫来,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翠坊南街17号。负责人:顾建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恒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经济合作社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出现了新情况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