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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戎慧琨与齐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慧琨,齐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333号原告:戎慧琨,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齐伟静,女,汉族,1983年9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慧琨诉被告齐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慧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慧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慧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戎慧琨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