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戎慧琨与齐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慧琨,齐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333号原告:戎慧琨,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齐伟静,女,汉族,1983年9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慧琨诉被告齐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慧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慧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慧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戎慧琨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