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世斌与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斌,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25号原告:杨世斌,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J-R号。法定代表人:蔡焘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世斌与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为原告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016年9月-2017年8月,共11个月;2、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费,2016年9月-2017年8月,共11个月;3、支付拖欠从2017年4月1日-8月30日,共5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7500元;4、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合计人民币3500元;5、支付原告双倍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00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共计11个月,每月3500元);6、2017年8月11日起因被告潜逃失联,原告未得到应有工资又面临失业,被告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给原告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给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告却一直未给原告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发放工资,但被告拖延拒绝至今;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因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潜逃失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杨世斌于2017年8月14日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事后原告杨世斌以节省时间为由要求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便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同意受理原告杨世斌劳动争议纠纷。本院认为,我国劳动争议纷纷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理”处理机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机构。司法机关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救济机关。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劳动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对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原告杨世斌上述行为规避劳动仲裁程序,违反了“一调一裁二审理”处理机制。原告杨世斌仍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世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搜索“”